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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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内監督條例能否管住王懷忠
發布時間:2010-03-22     浏覽次數:   分享到:

黨内監督條例能否管住王懷忠 時間: 02-20 13:56 作者:士心 新聞來源:正義網 黨成立83年、執政55年,曆時13年制定的《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于1月13日正式出台。很巧的是,兩天後,就傳出了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因受賄、巨額财産來源不明,二審被維持死刑判決的消息。人們很自然地會聯想,出台了《黨内監督條例》,如果再遇到劉懷忠、李懷忠,是不是真的能把他們管住? 王懷忠是中國共産黨執政以來,第三個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腐敗高官,同時他也是2003年被公開披露的13名省部級領導幹部之一。曾擔任過安徽阜陽市委書記的王懷忠,是涉及市縣“一把手”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巨大的“阜陽腐敗群案”的代表人物。這一案件,揭示了目前黨内監督中存在的許多深層次問題:官款勾結導緻權錢交易;長官意志扭曲幹部選拔機制;群衆反映有問題的人照樣升官,反映越多官升得越快等等,而最關鍵的教訓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營造出來的“一把手天下”,将給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災難。 因此,王懷忠案,就給中國共産黨成立83年、執政55來的第一部,曆時十三年才正式出台的《黨内監督條例》,勾上了一個鮮明而獨特的注腳。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一直是近年來黨建工作的重點。尤其是一系列受到嚴懲的貪官,級别已越來越高,表明黨的反腐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在這些貪官被揭露、被懲治之後,人們在感佩黨反腐倡廉決心的同時,又不能不疑惑于貪官為何越打越多,不能不驚詫于黑幕後面,權力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翻雲覆雨,不能不感歎于黨内監督的匮乏與無力。 黨内監督“缺位”,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一個系統的黨内監督的法規和體系。在《條例》出台前,黨内監督基本上無章可循,反腐重點通常集中于三點:号召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以及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而具體的工作重點,通常又随形勢的變化而不斷遊移,最終難免落入權力反腐的窠臼。本應系統而有長效的黨内監督,就變成了一個又一個看似精彩、實令人痛心的“包公案”——人們常常可以看到,落馬的官員一旦案發,多數都是被判刑直至被處極刑,因為在犯大錯誤之前,幾乎沒有什麼可以監督他們。 因此,專家們才認為,《黨内監督條例》的制定,意味着我們黨反腐的方向發生重大轉變——從以事後懲治為主,轉向事前、事中的制約和制衡。《條例》是我們黨制度反腐和制度建黨的重要裡程碑,看起來隻是黨内廉政法規制度建設的“一小步”,實際上卻是發展黨内民主、強化黨内監督的“一大步”。 然而,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實到位才算數。我們不是有“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嗎?但卻仍有那麼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闆、胡亂決策,有的甚至長期不與班子成員會面,靠秘書傳信和“首長手谕”來指揮調度。我們不是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嗎?王懷忠卻能通過制度的“界牆”,随心所欲地把衆多貪官提拔到重要崗位,導緻“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個人的”怪現象。 所以要使《黨内監督條例》真正得到落實,首先是黨内監督要抓重點。黨内監督的關鍵是“一把手”。程維高案、王懷忠案等許多腐敗大案要案,都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條例》确立了十個方面的監督對象,其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及各級黨政“一把手”都在被監督之列。比如,政治局委員将定期做個人報告;“一把手”是《條例》約束的重點等,使從高層到各個層面的“一把手”,都将成為監督對象。但如何克服家長制遺風和好人主義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換關系在一個地方或部門形成的“關系網”,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虛監”現象,真正能讓“一把手”無時無處都在有效的監督範圍之内,還是一個大課題。 黨内監督也要講科學。在現行監督體系中,同一班子成員可能會成為利益共同體。而身負最主要監督職能的紀委,本身卻要接受雙重領導,省紀委書記基本上都是班子成員之一,在這個體系中,他要接受書記的領導,又怎麼能對“一把手”形成監督?頗令人深思的是,近年來的大案要案,幾乎沒有一件是同級紀委揭露的,而河北省紀委書記劉善祥打破“潛規則”,要揭露程維高時,卻被程搶先一步将其“因病安排退休”。另一位給省紀委等反映問題的建委幹部郭光允則被關了起來。《條例》強調了黨員、群衆以及輿論監督的作用,但如何實施,還需探讨确定有具體可操作性的平台和載體。 因此,《黨内監督條例》的頒布實施,對黨内監督工作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是“一大步”,但與其得到真正落實、收到實效的漫漫征程相比,現在隻是邁出了意義重大的“一小步”。它能不能管住王懷忠、李懷忠、劉懷忠,還有許多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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