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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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聽原湖南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談破解監督困境
發布時間:2011-03-28     浏覽次數:   分享到:

近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我當紀委書記,市委書記也不敢監督我”———死刑官員曾錦春對話反腐學者》一文,提到曾備受關注、于2010年12月30日被執行槍決的湖南郴州原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曾錦春。曾錦春尚在獄中等待判決的時候,知名反腐學者王明高等人到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看望他,并與他進行了數次長談。 在這次對話中,曾錦春就自己的經驗教訓提了幾點意見:一是黨委分工上,不要讓紀委書記插手别的事。二是紀委書記任職不能超過兩屆,更不能在本地任職超過兩屆。三是上級紀委應該直接對各級紀委監察部門行使監督權,專門成立監督局,隻監督紀委工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談到關于用什麼方法來“加強對紀委和紀委書記的監督”時,他着重強調的卻是“輿論監督”,他認為“還是輿論監督很有價值,也很有作用。其他監督流于形式,沒有威懾作用”。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我以為曾錦春此言的确總結了平生的最深刻的經驗和人身感悟,值得我們深思。曾錦春作為紀委書記卻因為自身搞腐敗而落馬,曾經引發過輿論熱烈讨論“誰來監督紀委書記”的困境問題,我以為,他的回答是解決這一困境最好的答案之一。 按理說,在理論上,在體制内部,對于紀委書記的監督仍然存在,比如紀委書記在同級市委書記的領導之下,紀委書記接受同級市委書記的監督,再比如同級的檢察機關也有權對其監督。但實際情形是什麼樣呢?權力對權力的監督在外界力量“針插不進、水潑不入”之下,已經成為權力的分肥。曾錦春提到:“李大倫作為市委書記多少有些違紀,他也不敢監督我,怕我向省紀委專門報告”。 權力監督之所以異化成為權力分肥,恰恰與權力監督的高度封閉性,而又缺乏來自權利的監督,來自輿論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息息相關。 在李大倫、曾錦春管制之下的郴州,是一個本地媒體不敢監督、外地媒體無法監督的輿論監督真空。時任郴州宣傳部長的樊甲生号稱“新聞滅火隊長”和“三不準”宣傳部長,前者源于其利用自己掌管“輿論生死大權”在第一時間對礦難進行封鎖,後者源于郴州市委宣傳部在其主持下,下發了一個“三不準”文件:即不準給外來媒體提供新聞線索;不準接待外來媒體記者;不準與外來媒體記者串聯、合作等。有如此高度的對輿論的控制與封殺,不讓權力監督成為權力自肥也很難。 而曾錦春提到的“還是輿論監督,很有價值,也很有作用”,其實不用他提,我們也知道,因為這基本上就是一個常識。權勢熏天的紀委書記也害怕輿論監督,然而,現在的問題是,某些官員願不願意承認溫總理所講“應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常識,更願不願意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落實“十七大”所說的保障人民群體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決策權”!(來源:南方網) 相關新聞:原湖南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被槍決 核心提示: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 “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曾錦春被執行死刑(圖) “紀委書記第一貪”曾錦春涉嫌受賄案受審。資料圖 “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曾錦春被執行死刑(圖) 郴州“三不倒”紀委書記與黑惡勢力示意圖。資料圖 新華網湖南頻道長沙12月30日電 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裁定和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受賄、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曾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定罪量刑,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确認,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被告人曾錦春利用職務上便利,在有關礦産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标、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女、情婦(均另案處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餘人賄賂折合人民币共計3123.82萬元,其中索賄數額計人民币329萬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計952.72萬的财産不能說明來源。(來源: 新華網(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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