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貌延安大學原校長惠延德因受賄被判刑13年
新華社西安12月9日電 (記者 王世煥 吳錦瑜)延安大學原校長惠延德因犯受賄罪,9日被陝西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惠延德曾任陝西省榆林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兼校長。2002年2月起開始擔任延安大學校長(正廳級),同年5月,因涉嫌在榆林高專分管基建中接受賄賂被陝西省紀委“雙規”。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3月,原榆林地區建築工程公司第六處處長馮某,為了承攬榆林高專的基建工程,通過他人認識了惠延德,請求予以照顧。同年4月,馮某借口榆林高專給職工集資建房可以借給惠延德15萬元,并索要了惠延德的身份證号碼,按惠的要求将15萬元人民币存于惠延德名下。後來在榆林高專2号教學樓評标時惠延德給馮所在公司打了最高分,使該公司承建了此項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惠延德曾向馮某表示歸還15萬元,被馮推辭後未還。惠延德在得知馮某因涉嫌行賄被檢察機關采取措施後,于2002年6月8日通過他人把15萬元歸還給馮所在公司财務部。
2000年6月,惠延德在主持基建領導小組開會時,把曾請求他照顧的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定為榆林高專圖書樓樁基工程的首選工隊,評标時又給本校兩位評委打招呼給這家公司打了最高技術分,使這家公司中标。此後,該公司又承建了榆林高專的2号教學樓、綜合樓、藝術樓的樁基工程。當年7月、10月,惠延德兩次收受該公司項目部經理董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人民币共4萬元。
2000年9月,惠延德在辦公室收受了原榆林地區建築工程公司三處處長劉某送來的10萬元人民币。9月底,惠延德同本校另兩位評委在評标時給這家公司打了最高分,最終使這家公司中标承建了榆林高專的3号住宅樓工程。
此外,自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惠還先後6次收受其它6家建築單位及供貨商送來的好處費32萬元,并使這6家單位在承建學校藝術樓、中心花園、8号住宅樓等工程中中标。
法院認為,惠延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6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